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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四大障碍——2012年中国新材料企业IPO被否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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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肖青 • 2013-05-22 11:34:51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3021G0

障碍二:募投项目设计

前瞻建议:充分结合企业内外形势,科学设计募投项目,切忌盲目扩张

新材料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加上技术壁垒较高,所以现阶段的很多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匮乏的难题,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新材料产业是一个产业和资本结合迫切性最高的产业之一。因为没有资本支撑,新材料产业就如无之炊;没有新材料这一基础产业的活跃发展,其他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受到限制,而资本也如死水一潭。二者越是有效互动,科技创新这一现代经济增长引擎的动力就越足。

而资本市场之所以较为青睐新材料技术相关企业,也恰恰是因为这个产业背后蕴藏着巨大的成长潜力。所以,发审委和投资者都非常关注新材料相关企业的募投项目。因为募投项目是判断一家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是否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基础。

但是,前瞻投顾的统计分析显示,江苏海四达、湖南泰嘉新材料、上海昊海生物去年的IPO申请被拒,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募投项目问题,包括产能消化困难、效益高估、必要性不足等。

以上海昊海生物为例,公司主营业务为植入性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次IPO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医用透明质酸钠扩产项目、外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扩产新建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其中2.5亿元用于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扩产项目。如果该项目投产,昊海生物将增加玻璃酸钠注射液/凝胶产能500万支/年。

然而,在报告期内,公司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的设计产能为225万支,并且产销率呈下滑趋势,但公司却计划IPO后将产能扩大至两倍有余,前瞻投顾认为,如此庞大的增量与昊海生物目前的产品产销率并不匹配。

无独有偶,江苏海四达为突破原有的镍镉电池行业发展困局,将上市募投项目的主要方向放在了前景较好的锂电池行业,拟投资年产3700万Ah锂电池建设项目,暂且不考虑这一募投方向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问题,仅从扩产量来看,海四达原有的锂电池产能仅900万Ah/年,项目达成后产能(合计4600万AH)扩大至原来的4倍,公司能否消化掉如此大的产能是值得商榷的。

而湖南泰嘉新材料则犯了募投项目效益高估的错误。前瞻投顾查阅泰嘉招股书发现,募投项目中“年产1300万米双金属带锯条建设项目”计划耗资2.486亿元,预计该项目投产后可新增收入约4.7172亿元。要实现这一目标,公司所产双金属带锯条的出厂价格不能低于36.29元/米,相较于2009-2011年的产品售价,提价幅度高达30.12%。即使公司通过研发提高了产品技术含量,高达30.12%的提价幅度也不符合实际。

基于14年的细分产业研究经验,以及为300余家拟上市企业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实践,前瞻投顾分析认为,当下,新材料产业技术集成能力差、加工技术及装备制造水平较低,形成了过多依赖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又不能有效消化吸收的被动局面,尤其对于拟IPO的新材料企业而言,在公开市场的巨大挑战和压力之下,每一步更需要谨慎而为之。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都是拟IPO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切记盲目扩张酿成不可挽回的恶果。

障碍三:业务独立性

前瞻建议:聘请专业的IPO中介进行尽调,合理规避并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独立性是上市审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多年对IPO被否企业的深度分析,前瞻投顾发现,发审委最为关注,以及拟上市企业最容易踩到的雷区,是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去年,在新材料领域,嘉兴佳利电子、上海昊海生物、湖南泰嘉新材料纷纷“中招”。

嘉兴佳利电子:2009-2011年,公司与控股股东持续存在机器设备、存货转让等关联交易,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相互代付电费、共用商标等行为。

上海昊海生物: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和报告期间曾持有多家与医疗方面有关的公司,这些公司可能和昊海生物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在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企业有1.6亿元的资金往来,还有1800万的关联担保,数额较大,致其IPO申请被证监会驳回。

湖南泰嘉新材料:2009-2011年期间,公司向第二大股东中联重科销售双金属带锯条的单价分别为42.51元/米、42.07元/米和38.36元/米,而同期泰嘉新材料双金属带锯条的市场平均售价未超过28元/米,发审委认为该公司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嫌疑。

作为第四类IPO中介机构,前瞻投顾深知,证监会原则上是禁止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但由于中国民营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特殊,对于一些无法避免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企业应该学会合理规避,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在拟上市企业不了解资本市场运作规律的情况下,IPO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和尽职度就显得至关重要。

前瞻投顾先后深入300余家拟上市企业现场进行上市辅导后发现,多数情况下,企业的独立性问题是可以通过前期尽职调查进行逐一排查和规避的,有时候,往往是拟上市企业本身存在侥幸心理,抑或是IPO中介机构的失职渎职行为,比如律师对企业控股情况调查不够全面,会计师对交易数据的审计不够严谨等,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前瞻投顾建议新材料技术相关拟上市企业,一方面,选择勤勉尽责、专业严谨的IPO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上市辅导是极其关键的。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有选择IPO咨询或投融资咨询机构的权利,尤其是上述三类IPO中介机构进场之前,企业可以尽早聘请专业的IPO或投融资咨询顾问,从而有效引导企业朝着上市融资的要求来发展,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上市融资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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