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考量的问题
二、以稳健性合理确定差别保险费率
从各国实践看,投保银行均按其存款规模的一定比率缴纳存款保险费,以体现各投保银行共同为风险事件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险原则。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类型的存款保险费率模式。所谓单一费率,是指不考虑投保银行各自的风险状况,各投保银行统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费;而差别费率是指综合考虑各投保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费率,风险较高的银行须缴纳较高的费率,而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只需缴纳较低的费率。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差别费率制的实施将避免单一费率体制下低风险银行对高风险银行的补贴,因而更有利于约束高风险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总体而言,我国国有大型银行经营较为稳健,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市场依然会对政府对国有大型银行的隐性担保具有较高的接受程度。由此,国有大型银行的实际风险较低,依据风险匹配原则,缴纳较低比例的保费即可充分覆盖其潜在风险;与此相对,城商行、信用社等小型存款机构数量众多,其平均风险较国有大型银行要大,国家隐性担保的认可程度较低,因此其应该缴纳较高比例的保费以充分覆盖风险。进一步地,在风险差异的保费制度下,各银行要增强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就必须从自身的盈利能力拓展和风险防控体系两方面入手,既保证赚取适当的利润,又避免风险水平的提高带来的存款保险费率上升。
我国的差别费率政策可以分两个阶段推进。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我国可以考虑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即将各商业银行按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等类别,各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当前国际平均保险费率约为0.05%,我国可以考虑围绕这一保费水平对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农信社三类群体分别实行0.03%、0.05%和0.07%的简单差别费率。在未来相关制度逐渐完善、实施条件基本具备后,存款保险费率则可以参照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指标来综合确定,形成较为精确的风险差别费率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风险差别费率制度的落地实施有赖于我国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离不开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技术手段的提升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市场比较关注保险费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由于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将被计入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基于人均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和0.03%、0.05%和0.07%的简单差别费率的假设,存款保险制度开始实施的初期,我国上市银行的成本收入比每年将提升约0.5%,年净利润将被拉低不到1%,对银行利润的影响不大。但由于中小型银行的差别费率较高,对中小型银行、特别是小型银行净利润的影响相对较大。再考虑到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差收窄、信贷增速可能放缓、互联网金融等挑战,各种压力叠加下小型银行的盈利能力将面临严峻考验。
如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年度报告中引用本篇文章数据,请联系前瞻产业研究院,联系电话:400-068-7188。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寻求合作 ››
前瞻经济学人
专注于中国各行业市场分析、未来发展趋势等。扫一扫立即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