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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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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易宪容 • 2014-03-20 09:14:49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896G0

据悉,央行前几天下发了一文件,即《中国人民币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函》,要求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线下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相关业务,并要求支付宝、财付通将相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情况上报。因为,在相关部门看来,与传统的相关业务相比,包括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在內的金融创新业务,涉及到不少新技术、新流程和新识别技术,就目前的监管规则来看,这些金融创新无法受到既有规则管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管理部门对这些金融产品进行研究,并就此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

对于这则消息的公布,市场一片哗然。这不仅导致相关公司的股价大跌,而且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前景的争论更是十分激烈。赞同或反对者,都会在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自己之观点。不过,这些观点太多是意见,甚至于可能涉及到更多的利益关系。但对于研究者来说,对于这些争论,最为重要的是要从学理上、从市场经济法则上、及公共利益角度来分析,揭示事件之真相,这样才能让市场与民众更好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以便为大众、相关利益者及监管者的行为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首先,无论金融市场如何发展与繁荣,无论金融市场采取何种先进的技术与工具,无论金融产品如何具有技术性与虚拟性,但这些金融产品的核心仍然是金融,而不是相关的技术。先进的技术只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新形式。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心是仍然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那么互联网金融出现所改变的是现实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任何交易都是以金融本性为主导,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金融所具有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外部效应、公共性、谨慎监管等本性,互联网金融也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任何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有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责任,也有尽责告诉投资者特别是弱势投资者其风险之义务。

其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永远是一对矛盾体。任何金融创新都在试图突破现有金融监管制度规则。这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金融创新都不可超越金融监管之底线。而金融监管的底线主要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不能过度扭曲为金融异化,即金融创新的产品不是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之能力,而是变成金融体系内循环谋利之工具,或仅是钱生钱的工具。如果金融创新扭曲成了金融异化,政府有责任对这类产品进行严格监管甚至于严重限制。二是由于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品,因此任何金融创新都不能危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比如,导致系统性风险,或成为洗钱及犯罪的工具。如果一种金融创新超越了这种金融监管之底线,政府就有责任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来规范之,否则就是政府监管失职。对于上述两个方面,已经是现代金融监管考量的两大趋势。因此,市场不要认为金融创新就是好,就应该让金融创新疯狂发展,而是金融创新不可超越金融监管的底线。

而央行为何暂停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在于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上述两个方面的学理有冲突。比如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而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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