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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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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易宪容 • 2014-03-20 09:14:49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896G0

不过,在本文看来,央行暂停线下条码支付业务并非与传统终端业务模式有多少差别中,或突破了这种业务模式,而是这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如果没有严格信息识别技术,客户的信息及客户的资金安全都可能受到严重侵害的威胁。就如比特币,其信息识别技术及加密技术都要先进于线下条码支付系统,但比特币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漏洞,使得不少客户遭受到了严重财产损失。监管部门对此不得不防范。

还有,对于虚拟信用卡客户识别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实本信用卡申请过程有一套严格的个人基本信息识别制度与程序(比如出示个人身份证,与个人签订持卡合约),也建立起一套持卡人事中及事后严格的监管制度与激励处罚制度,但即使这样,不少国家“卡奴危机”时有发生(即持卡人普遍严重透支而导致小的金融震荡与危机)。但从虚拟信用卡申请的程序来看,仅是通过网络,只要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真实”资料后,网络信用卡就能够获得批准。在这里,如果保证虚拟信用卡申请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同样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身份证号码并非是身份证。二是持卡人的基本信息无法得到确认。三是如果客户基本信息不能够得到确认,银行授信给持卡人,那么这必然会给各种欺诈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再就是余额宝存在的风险同样也不小。比如,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和冒险的流动性管理风险(如T+0转账条款及货币基金的T+1资金管理,只有预期资金流出5%的额外准备)、信用风险(其信用基础仍然是建立在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场风险(其收益率完全是建立不确定的市场变化基础)、操作风险(身份识别宽松、相关信息不分开透明、对投资者教育不足、反洗钱反犯罪措施尽职调查低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够对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金融风险有清楚地认识,并制定适合的监管规则,那么等这些风险暴露出来再来监管,它不仅会损害不少客户利益,也可能形成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可能成为洗钱及犯罪之工具。对此,监管者当然是有责任的。

当然,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政府不仅要创造条件鼓励它发展与繁荣,因为互联网金融给国内金融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也有利于提升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由于金融市场的公共性,政府也有责任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谨慎监管,保证它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加快当前国内金融体系的改革,特别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理顺国内金融市场价格机制。这才是保证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最为重要方面而不是仅制定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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