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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演讲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美国资本市场是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多元、也最为国际化的资本市场,拥有多个交易所及多层次的交易结构,适合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美股主板包括"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两个板块。与国内主板严格的审批制不同,美国为注册制,只要公司满足上市的硬指标,就可以向美国证监会(SEC)注册上市。此外,与同为注册制的香港相比,美国的包容性更强,允许上市公司存在瑕疵,但要求公司自觉披露风险,上市后由投资人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是否投资。换言之,美国证券市场的包容性强,并不排斥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企业,包括中国企业。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具有一定的优势,诸如,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审批程序更为简单、可流通股票范围广、股权运作方便、税务更优等。中国企业美国上市并不是新鲜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在纽交所上市,这是首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8年年末,共有48家中国公司登陆美国股票市场,其中38通过IPO,6家通过SPAC(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包括4 家SPACIPO和2家SPAC合并),4家通过up-listing(转板)在主板上市成功。与往年相似,2018年公司上市节奏总体平稳,后半年较前半年有所增加。前半年有18公司成功上市,后半年则有30家。另外,据统计,在纽交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多集中在服务业、高科技、能源等行业。近几年,还出现了较多消费类、医药用品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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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演讲从实际上市操作涉及的法律上来看,国内民营企业为谋求海外上市,通常采取借道BVI的方式,企业原始股东在海外注册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通常是在BVI(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者香港。
在BVI注册公司的原因是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公司信息保密性强,但其低透明度低导致很难被大多数资本市场接受上市,而在开曼群岛、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可以在美国、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
一般来说,基本构架是:
1. 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2. 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由于BVI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有些行业可能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以上操作方式就不 适合。比如国内公司从事的是电信、互联网、传媒等需要牌照的行业,或者是部分敏感行业(如政府采购、军队采购)等,国内公司不适合直接被BVI-A公司反向收购转换成WOFE。此时,可以通过BVI-A公司在国内设立WOFE,收购国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国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式,换取国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
但由于外国投资者理论上并不拥有该中国公司,这种安排满足的是中国法规的形式而非精神。 这种繁杂的公司结构给监管机构和股东带来的只有麻烦。在中国法律中,VIE合同的强制性很不明朗,所以如果合同无效,到时候西方股东持有的可能就是一家没有资产也没有业务的壳公司。
投资者感到担心的还有,很多公司把利润积存在VIE中,表明看来并没有打算要把这些利润分给流通股股东。公司常常会把利润积存在VIE中,因为要想把这些利润拿出来需要缴纳相当高的税款。
离岸的壳公司还使中国监管部门对欺诈案件只有有限的司法管辖权,因为此类上市公司理论上讲并非中国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一直不允许美国监管部门接触这些公司的人员和记录,因为这些人员和记录都在中国境内。结果就造成了监管漏洞,欺诈案件越来越多。
2013年的时候,美国SEC对中国的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全都是国际所的合作所)发起行政诉讼,原因是它们未能提交与其审计的中国公司相关的工作文件,这些中国公司正在接受SEC调查。这些事务所称,遵守美国的披露法律将违反它们必须同时遵守的中国保密法律。
投资者担心的是这些审计机构可能将无法审计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这些上市公司可能也找不到满足美国监管要求的新审计机构。在极端情况下,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可能不得不全盘退市。 也就是说,中概股其实赴美上市也面临着前景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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