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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思维监管非银网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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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余丰慧 • 2015-08-02 10:02:01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209G0

7月31日,央行网站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当日晚间在社交网络媒体上炸开了锅。有危言耸听者竟然说,这是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的“灭顶之灾”。

面对舆论质疑,央行紧急辟谣称,意见稿中限额5000元仅针对网络支付的余额支付方式,超过5000元的消费,用户可以选择银行网银来付款。不过,为何非要用网银支付,而不直接用方便快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呢?为了客户安全,为了防范风险的理由再充分不过了,言外之意就是,网络支付不完全,银行网银支付百分之百安全。央行抱着这种思维来制定此《征求意见稿》,屁股一开始就坐歪了。

网络舆论如潮质疑,引起笔者注目。从7月31日晚间就开始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通过对七章五十七条,洋洋8000多字《征求意见稿》的“拜读”。笔者有一种如鲠在喉、不吐难受的感觉。

正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所言,“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确实在几个方面取得了一些突破。比如:第十条(一)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客户:“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要求客户确认已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上述内容及相关风险。这一条非常重要,必须将非银行网络支付客户留置的资金性质搞清楚。这一点不仅有利于客户,而且也有利于支付机构。

再比如: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本条款规定了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原则,是非常重要和完全必要的。足以看出央行保护客户资金不受损失的良苦用心。希望央行好人当到底,好事做到底。对近几年以来客户在银行存款等资金无故被盗、被取走,使得客户遭受巨大损失事件,也应比照《征求意见稿》之规定,实行银行先行赔付责任的原则。这才能在监管上一把尺子,一视同仁。

当然,《征求意见稿》确实存在一些影响客户体验,与其说是支付机构的“灭顶之灾”,倒不如说是早就习惯于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网络支付客户的“灭顶之灾”。在中央政府大力度简政放权、降低经济交易门槛、鼓励创新的大潮下,《办法》竟然大大抬高了非银网络支付开户门槛。根据央行的意见稿,不仅要上传身份证,还要至少凑齐3份以上资料证明。这些证明文件需要是公安、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笔者就纳闷“3份以上”的数据根据在哪里?坐在办公室生怕出门摔一跤就丧命想出来的吗?那边高层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痛斥声还在萦绕,这边怎么就甚之尤甚呢?这是拿传统思维和线下监管的系列办法,来监管新经济潮流、移动互联网趋势下的网络支付创新工具。必将驴头不对马嘴,最终给客户带来极大不便利性,影响到客户体验。实际上,笔者最担心的是,由此导致网络支付客户流失或者发展停滞,回到原始的传统银行支付方式上,从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发展,消费的提振,内需的扩大,使得经济下滑局面雪上加霜,最终影响到就业。一个基本原理是,新经济决定新金融,新金融反作用于新经济。如果后者作用失去了,那么,前者也就堪忧了。

正如第二十八条的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一样,第十五条的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还有第十六条的个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个人消费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分别应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这些数据不知如何论证得出,这种限额管理必要性何在呢?第三方支付验证就不安全了,而银行验证就安全了吗?非银网络支付已经发展很多年了,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工具,已经拥有几亿客户,并且还在快速发展。央行给其都发放了牌照,为何仍然如此不放心呢?牺牲客户体验,否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做法,得不偿失。不可否认,传统银行独霸支付结算局面的状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对其中间业务收入确实带来一些影响。相信央行应该会一碗水端平,公平对待竞争,而不应该拉偏架。

第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就在央行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时,笔者就强烈建议P2P资金不能只存管在银行,非银网络支付机构最适合P2P资金存管。比如支付宝、汇付天下等都有实力作为存管第三方机构,并且在账户托管、存管上都积累了很多经验。最重要的是,同是互联网金融的线上机构和金融交易,无论从效率、体验、场景以及便利化程度上都属于同类项。让互联网金融线上的东西,走到线下去资金存管,又是传统落伍思维在作怪。

在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总体感觉这份《征求意见稿》,是拿传统制度办法、传统思维来监管非银网络支付业务,是以防范风险为说辞、扼杀网络支付的互联网创新,明显透露出保护落后、保护传统势力利益,存在拉偏架的现象。最主要的担心是,影响到几亿客户的网络支付体验和便利,对互联网金融步步为营开始绞杀,影响中国新经济新金融的发展,最终毁掉中国经济活力。这绝对不是小事情。这个《征求意见稿》如果走个征求民意的形式而最终仓促实施的话,无怪乎两种结果:一是可行性、客户体验性极差,很难落实下去,最终形同虚设;二是强制性严格执行,最终将互联网金融彻底扼杀掉。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目前少有的走在世界潮头,引领全球金融发展趋势,领先世界各国金融创新,能够在发达国家面前引以自豪的新业态。担心的是,如果这份《征求意见稿》实施后,遏制住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势头,给正在虎视端端的苹果、谷歌等发达国家互联网巨头以追赶超越的机会。或许,Apple Pay、Google Wallet正在偷着乐呢?

这份《征求意见稿》要以客户良好体验、方便为中心,以低门槛为准入原则,以鼓励创新为目的,按照互联网思维、场景和特性,对一些条款内容进行大修。

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按照非银网络支付机构成立的时间早晚、规模大小、客户量覆盖面、技术安全模式成熟程度、管理经验等,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模式,而不是如《征求意见稿》一刀子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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