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涨价引发的对旅游景区定价机制的思考
2、商业性旅游景区定价机制
《2013-2017年中国旅游景区开发运营模式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分析人认为,商业性旅游景区是纯商品,门票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其门票方案实质上采用“谁来就向谁收费”的方式,不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这类景区在理想状态下应采取市场导向定价的门票价格机制,需具备以下要点:
(1)商业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进行市场化定价,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调整门票价格,自负盈亏,独立承担门票价格涨落的市场后果,各方面对商业性景区的门票价格涨落情况不能进行干涉,只需在主管部门依法备案;
(2)商业性旅游景区在依法经营的情况下,没有义务对外界进行财务公开(上市公司对股东公开除外),门票收入由企业自主支配;商业性旅游景区根据企业营销的需要自主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方案,不承担社会公益义务。
3、混合型旅游景区定价机制
《2013-2017年中国旅游景区开发运营模式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分析人认为,混合型旅游景区在理想状态下应采取利益均衡模式的门票价格机制,需具备以下要点:
(1)混合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必须在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既要以获利为目标实行自主的市场定价,又需要必要的政府干预,换言之,既不能完全市场定价(因为市场不代表公共利益),又不能完全政府定价(因为政府不负责承担经营成本);混合型旅游景区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最高限价,企业在政府规定的门票价格浮动幅度内有权自主定价,政府应对这类景区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适当的门票补贴;
(2)混合型旅游景区在依法经营的情况下,没有财务公开的义务(上市公司对股东公开除外),门票收入由企业自主支配,但政府对企业的行为具有监督权,要通过规范操作的公开听证等程序,对门票价格中包含的景区开发、经营相关成本投入因素、景区产品的市场价值因素、与门票价格升降联动的景区衍生收入变化因素等指标进行科学、细化的测算,既要制定对公众有利的门票价格运行空间,又不能过度压缩景区企业的门票收入空间;
(3)混合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会受到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企业部分承担门票价格涨落的市场后果。如果这类景区面临上市等与门票收入或门票收入变化相关的资本运作时,要对景区资产中的国有部分和非国有部分进行剥离计算,由企业和政府分别承担各自的产权责任;混合型景区所实行的门票价格优惠方案,需要部分承担社会公益义务,保证公众尤其是需要照顾的特殊人群的旅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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