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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志濠 蔡志濠 的回答 2018-12-27 00:04
    国家政策分析

    2016年12月,为促进绿色发展,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在这一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建筑垃圾回收行业有望进入良性发展阶段。 

    另外,行业规范条件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建筑垃圾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秩序,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同时,也是为了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因此相关企业还需要抓住市场机遇,积极拓展自身业务,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工艺,并加快市场布局。 

    《条件》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循环经济规划及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城市新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 

    解读:对于建筑垃圾处理行业来说,其建筑垃圾来源无非是拆迁、改造等领域,而其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来的建材,一般也都应用在这些施工项目上。因此,综合来看,建筑垃圾行业经营者需要与这些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才能保证上游原材料供给、下游产品的市场应用。 

    《条件》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规范化、处置合理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解读:对于行业来说,单一的建筑垃圾处理只是行业中的一个环节,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工艺生产出来的建材,也是一种产品,如何降低这种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是企业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领域拆迁、运输、处置、加工与产品应用等相关环节的整合,是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的必经之路。而且,通过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还可以筛选出钢筋等材料,对于提高建筑垃圾的价值有极大帮助。 

    《条件》声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 95%以上。鼓励企业根据进场建筑垃圾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工艺装备,在全面资源化利用处理的前提下,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用骨料等再生产品。 

    解读:这对于建筑垃圾行业经营者来说,也是一个较为严峻的考验,但是也是一个倒逼企业升级的手段。经营者只有积极改进工艺、研究建筑垃圾的特点,才能用合理的成本生产出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产品。

    安徽巢湖政策

    2013年6月9日,《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管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住建、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城管局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城管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城管局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城管局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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