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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案例教你界定网络毁谤罪

 2013-09-10 11:18:36 责任编辑:方芳 来源:前瞻网

焦点二: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 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案例:“秦火火”是秦志晖在新浪微博上的“马甲”。根据公安部门调查,2011年7·23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

司法解释: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专家解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

徐宗新说,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上依然适用。

徐宗新说,对于“秦火火”编造7·23动车事故赔偿外籍人员2 亿元的谣言引发公众对政府严重不满,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司法解释,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的。即使是网络世界,也是公众交流的平台,其传播谣言的速度、强度和广度,都比现实世界更快更强。

同时,阮方民指出,如果将网上造谣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还要明确衡量标准,要防范个别地方滥用这一规定,乱抓人。

焦点三: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 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案例:“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的一个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并向事主要钱,不给钱就炒作,给钱就删帖或发布“正面文章”。

江苏徐州破获的敲诈勒索案件,嫌疑人仲伟等人开办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向有关单位发“核稿函”,如果不出钱就在网上发稿。

企查猫

司法解释: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专家解读:孙军工表示,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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