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适合撰写招股说明书吗?
2012-08-03 13:53:48 责任编辑: 来源:前瞻网
专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律师
人物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伦敦大学公司和证券类法律硕士。1995年至今始终专注于公司及证券类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天威视讯、富安娜、英威腾、雷柏科技、万讯自控、英飞拓、招商地产等多家公司的IPO及再融资项目。
中国证监会
一时间,业界关于律师主笔招股说明书的时机是否成熟,以及律师主笔招股说明书以后,IPO产业链格局将发生怎样的变化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刊特别采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先生,从公司和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解读该政策的利与弊、可行性,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招股书直接影响公众投资判断,因此,它在IPO申请文件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证监会审核工作的核心载体,对体现IPO的工作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当前存在的信息披露失真、监管不力等问题,证监会不得不重新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企业上市所需的三个主要中介机构(券商、律所、会所)中,究竟由谁来撰写招股说明书,才更有利于股票发行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曾在英国伦敦大学有过留学经历的张炯介绍,在西方国家,证券发行过程中,券商更多是在承销阶段发挥作用,而招股说明书则完全由律师来完成。此外,对西方国家的IPO项目的质量,律师的角色更加重要,除发行人律师外,券商往往也会另外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招股书的撰写则由发行方或券商的律师完成,各相关机构参与讨论,从而有效提高招股书的质量和客观性。
律师的专业角度让招股说明书更加客观、权威。
“可以说,律师执笔招股书已是国际惯例。此次证监会提出这样的建议,应该说是中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性建议。虽然现阶段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商榷,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未来企业上市机制的日趋市场化,愁审不愁销的状态必然会打破,券商越来越需要关注和提升的是承销股票能力,而耗费较多时间和工作量的招股书由律师执笔的可行性将大大增加。”他说。
当然,张炯也透露,最近几年,部分有前瞻性的券商已经开始挑选一些有实力、有口碑的律师来完成招股书部分内容的撰写。“最近,我们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证券)合作刚完成一个节能环保类的IPO项目,大部分招股书内容都是由我们的律师团队来完成,该项目已成功过会,等待发行;还有一个和招商证券合作的项目,正处在制作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券商当中,中金的投行部门还是比较推崇这种操作方式,可能因为他们是中外合资企业,更关注券商的本质工作一些吧。”
律师的独特优势
“可以说,在IPO中介机构中,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对律师在思维的严密性和文字的规范性方面要求更高一些,由律师来撰写招股书,能更好地保证用词的精准度和严谨性,更客观中立地反映企业真实状况。而且,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能更提高IPO申报文件的规范性。”
他还补充:“当然,在现有体制下,券商也具备相当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且撰写招股书的经验更加丰富,但在IPO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券商所需要兼顾的环节非常多,而招股书的撰写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反而不利于承销等核心工作的开展。也许正是考虑到这一点,中金公司才将招股书的撰写工作逐渐转移给律所,以便集中精力做好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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