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IPO中的角色变化
2012-08-03 14:09:46 责任编辑: 来源:前瞻网
中国证监会4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证监会提出,要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其中还明确提到,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一时间,业界关于律师主笔招股说明书的时机是否成熟,以及律师主笔招股说明书以后,IPO产业链格局将发生怎样的变化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刊特别采访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先生,从公司和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解读该政策的利与弊、可行性,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如果律师执笔招股说明书的政策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定下来,那么,律师在IPO项目中的撰写文件范围将由此前单纯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延伸至招股说明书,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也将因此直接扩大1倍。” 张炯直言。
律师前后角色的变化
“以前,我们作为发行人律师,只需要梳理企业法人治理等常规性法务问题,并提交100页左右的律师工作报告。一般情况下,项目团队需要2-3人即可,且直接撰写申报文件的周期一般为1-2个月。但要负责完成招股说明书撰写的话,工作量势必成倍增加,撰写时间将延长至3-6月,项目团队也必须做相应扩容。”
此外,张炯还认为,无论是发行人律师还是保荐人律师,随着发审部门逐渐淡化申报企业的商业价值、行业前景等判断,减少政策面的影响,更注重合规性的审查,则律师在IPO项目中的价值无疑将得到显著提升。
产业链格局的变化
当前的新股发行制度中,除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大IPO中介机构外,还有IPO咨询机构、评估机构、财经公关、环评机构等。
“尽管大家都是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上市辅导工作,但实际上,在这条IPO产业链条上,券商拥有绝对话语权,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甚至IPO咨询、财经公关等机构的选择,券商有重要的影响力。”
张炯还认为,目前的格局,律师尝试性撰写招股说明书,是在券商的收益中分利,所以仅仅按照“提倡和鼓励”律师写招股说明书的定位,主动权仍然完全在券商手中,并不能实质性形成律师承担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规模性业务变化。
直面挑战 循序渐进
被问及此前信达曾经参与的几个招股说明书撰写工作,张炯坦言:“招股书涵盖的内容非常多,除发行人要深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外,还要达到从整体把握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的水平,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清晰地表现出来,对执笔律师的专业要求非常高。加上我们参与招股书的工作才刚开始,经验不是很足,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
鉴于利益格局的状况和工作的难度,张炯对于短期内大范围推行律师执笔招股书一事并不乐观。他分析认为,除了利益格局的因素外,国内的律师队伍发展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很多律师在行业研究、财务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欠缺。
另外,国内律师的培养机制侧重于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的对照性工作思维,而忽视根据法学理论对事实进行深度分析的能力,所以导致国内外律师的思维方式有很大差异。因此,律师若想独立完成招股书工作,自身知识结构和素质需要提高之处依然有很多。
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提出“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而非强制性指定,显然已是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
因此,张炯建议:“律师可以循序渐进地参与招股书撰写工作,依据能力编写部分章节,对于业务与技术、财务分析、募投项目等内容,现阶段则可以考虑由专业的IPO咨询公司出具,最后由律师汇总。从短期看,律师队伍的能力可得到逐步提升;从长期看,则有利于新股发行工作更加公正、客观和市场化。”
人物简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炯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伦敦大学公司和证券类法律硕士。1995年至今始终专注于公司及证券类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天威视讯、富安娜、英威腾、雷柏科技、万讯自控、英飞拓、招商地产等多家公司的IPO及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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