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东锋有色二度折戟IPO 恐受天银律所牵连
2014-05-22 16:19:46 责任编辑:王逸之 来源:前瞻网
拟在创业板IPO的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终止审查,所属行业为无高性能镁、铝、钛合金材料,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审计机构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机构是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长期进行IPO被否研究,且已为300余家企业提供过IPO咨询的前瞻投资顾问发现,此次并非东锋有色第一次闯关IPO,该公司早在2011年就向创业板发起冲击,但在2012年04月09日被证监会否决。
第二轮闯关IPO时,我们发现,东锋有色更换了券商机构,由原来的新时代证券变为兴业证券,但会所和律所均未改变,仍延续上一次合作的中介机构,即天健与天银。但众所周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的IPO在审项目,近期全被列入中止审查名单,无一幸免。东锋有色的二度折戟,恐受天银律师事务所牵连,但也不排除公司存在其他未知事宜影响到此次IPO申报。
2012年首度闯关被否存在违规采矿与占用林地
东锋有色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为稀土镁合金、金属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已初步形成从白云石矿石开采、镁锭至稀土镁合金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完整产业链。
公司于2011年首次提交IPO申请,并于2012年02月27日进行预披露公示,在当年发布的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公司由新时代证券保荐,但因为违规采矿与占用林地事宜被证监会否决。
2012年4月,证监会对东锋有色的IPO被否原因,公示如下:
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中在采矿许可和占用林地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无法判断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上市决心坚定,二度闯关终未果
首次创业板IPO铩羽而归后,给东锋有色的原始股东造成一定的冲击。在经过近一年等待后,其股东之一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决定将所持的东锋有色4.13%股权悉数出让。
不过当时,有分析认为,该股东在此时转让,不排除是为了避免所持股份在东锋有色上市后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之虞。因为转让信息显示,意向受让方需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股东的条件,并不会对标的企业上市进程造成重大影响。可见,东锋有色上市的决心。
而从东锋有色的财务报告来看,公司的经营情况较好。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4亿元,净利润3120.16万元;截至2012年10月底,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亿元,净利润2935.64万元。
虽然第二次闯关IPO,东锋有色因IPO暂停一年多,审核状态始终停留在初审状态,直至终止审查,招股材料也未能得以公示,外界无从获知东锋有色过去一年的业绩状况,截至目前公司并未对终止原因进行过表态。
首次闯关的遗留问题成隐忧
在首次闯关IPO的过程中,除了证监会点名批评的“违规采矿与占用林地”问题,实际上在2012年,东锋有色还有下游大客户存疑、出资瑕疵等诸多被曝光的问题,这些问题恐成东锋有色二次闯关的隐忧。
由于公司二次闯关时还未进入预披露阶段,就已经终止审查,所以无从查证最近两年公司的运营状况,但从2012年的首次IPO招股材料看,公司前十大客户名单中,多为贸易商及产品加工商,且这些客户的注册资本金较低,不符合公司以汽车、3C等行业为目标客户的定位。
东锋有色主营产品稀土镁合金具有比重轻、比强度和比刚度高、阻尼性和切削加工性好、导热性好、电磁屏蔽能力强以及减震性好和易于回收等一系列独特的优点,可满足现代汽车工业、航空航天对减重、节能的需求,并可替代工程塑料以满足3C产品的轻、薄、小型化、高集成度以及环保方面的要求,公司目标客户为汽车、3C等行业。
可是在东锋有色2011年前三季度十大客户名单中,最大客户沈阳众鑫有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东锋有色对该公司的当期销售金额达2304.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22.47%。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东锋有色前十大客户中,注册资本较低的公司不止一家,另一家鞍山市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同时,东锋有色首次闯关时曾被曝“增资3000万分期11次”,真实性令人怀疑。公司自2004年设立后仅进行过两次增资。第一次在2006年4月,由50万元增至1300万元;第二次在2008年6月,增至4300 万元。此外,在2009年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以净资产折股,注册资本变更为4500万元。而这两次增资过程均有瑕疵出现。尤其在第二次增资3000万元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赵国安于2008年4月17日至2008年5月29日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共计分期11次将3000万元缴存于东锋股份在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对该次增资复核时指出,发行人存在未开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增资款,且资金未被冻结情况下即已在验资日前使用的情况。但鉴于上述出资的货币资金均用于经营性支出以及偿还验资日前发生的股东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拆借资金,上述出资瑕疵对截至复核报告日发行人的所有者权益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重大财务影响。
上述注册会计师认为,尽管公司正常支出无可厚非,但分期11次缴存,也会让人联想到一种可能,即股东实际增资资金不足,而是通过分期缴存的办法,将前次缴存资金转出后再作为新增资金缴存的方式来完成增资的目的。换言之,公司大股东赵国安的行为近似于“空手套白狼”,11次增资的真实性也就难免令人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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