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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四中全会“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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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李锦 • 2014-10-20 11:56:15  来源:新浪博客 E1645G0

明天,四中全会召开,并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人乃至国际社会都在期待“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措施,当然也期望四中全会“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企”。因为国企高管近2年时间里落马77名,国企高管腐败很引人注目。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重点是在立法工作方面,对现在和未来的法治建设的重心,则将转移到如何使中国社会从上到下知法守法。据官方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面临如何落实“有法必依”的挑战。去年11月举行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新一届领导人提出“全面改革60条”,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占了五条改革项目。针对实践法治,表明“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企业自然包括在内。

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整个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据中纪委公布的统计信息,党的十八大以来,已有77位国企高管在反腐风暴中落马,其中今年以来达到50人,中层管理者落马的更不在少 数,涉及石油、银行、通信等多个行业。国企高管落马中的38位曾任国企一把手,27名曾任职于央企或其子公司。其中不少人为国企立下了汗马功劳,其落马背后进一步凸显了国企反腐的制度性难题。贪腐之势依然此起彼 伏,涉案金额大,窝案多,确实值得反思和警惕。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某些国企暴露出来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责任不明确、资产封闭凝固化、经营机制僵化、经济效益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经过20世纪 90年代末以来的战略性重组后,国有企业数量大为减少,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竞争力也得到很大的提高,由此赋予高管的资源和权力也越来越多,同时国企产 权改革虽然为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创造了条件,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仍然存在。这种制度缺陷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 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高管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出现经营不努力、追求在职消费和福利收入,甚至转移侵吞国 有资产等行为。国企产生腐败的制度缺陷也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才能弥补。其关键是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治理。如改善国企股权结构,引进民间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健全董事会制度,提高透明度,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等。

期望四中全会“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企”

通过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系首要问题。目前,国企大多由中央或地方的国资委出资设立并直接管理,国企在很大程度上名为企业,却通常享有超市场化的特权。同时,国企与党政权力之间的密切关联,也为权力寻租预留了空间。我们希望四中全会能够在制度建设上提出一些比较重大的举措。过去一年,中共中央纪委反腐败工作“苍蝇老虎”一起打,成绩显著。中纪委办案效率有所提高,归功于中共加强了中纪委相对独立办案的权力。由此推论,同样的在企业系统内,也可以探讨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制度,对企业的权力进行监督。

通过党内法治带动企业法治。企业负责人拥有广泛的权力和庞大的资源。法治的目标乃是约束权力。因此,依法治企同样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成为中国法治的核心内容。中国法治不能仅仅关注国家法律,而应当关注《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修订与完善,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太狭窄了,连银行也管不了,提升到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地位上,全国人大要把这件事列入议事日程。

通过制度制定带动企业法治。当前,我国处于改革时期,客观上存在着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制度上的漏洞便是一个主要问题。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有制度不用等实际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制度是保证。没有制度,反腐倡廉就失去了根基,有了制度,覆盖面不全,仍然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无论是治本,还是预防都是规范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内容。特别要注意反腐倡廉制度修订中的系统性和创新性。 

通过提升组织加强企业法治。组织建设上,一些企业借《公司法》对加强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无具体要求,对增加其组织层次和经费保障态度模糊;个别企业领导甚至还想以监事会、审计部取代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因而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二、三级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很少。在央企里,抓腐败就像摘葡萄,一摘一大串。”腐败窝案的形成大体都经历了关系网的构筑、协同作案和东窗事发等阶段,潜伏时间一般较长。现在,由上级派驻纪检的试点,便是意图解决这个问题。在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上下功夫,同时进一步加强二、三级企业和境外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建设方面, 

通过监督保障企业法治制度落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工会监督、职工代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反腐倡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作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是基础,制度执行是关键,制度检查是根本,制度监督是保证。应该通过几种渠道共同作用来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监管。要推进过程的、动态的、流程式的监督,而且要人、财、事同步推进。纪委对人、监察对事、审计对财,三位一体,进入到产业链条的各个节点上,才能真正强化监管。

通过改革限制权力寻租行为。国企腐败事件之所以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改革不到位、产权不明晰、内部制衡不清楚。国企腐败的原动力是权力寻租带来的私利,常常表现为“抱团式”腐败,即上下级同事或亲戚朋友结成利益同 盟,利用职权之便收受贿赂或进行利益输送。国企高管通过掌握垄断性资源,编织关系网寻租致富,不仅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在成为既得利益者后,还会阻挠国企改 革,继续开展“造租运动”,诱发更多的体制性腐败。要从源头上铲除“抱团腐败”滋生的土壤,就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促进竞争,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决定性作用。同时还要推进全面配套的国企和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强化监督与制约,科学配置权力,防止国企管理者权力过大,构建职业化外部 董事队伍,防范并破除各种非法利益同盟。把产权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 法人治理结合起来,实现产权管理和运作的科学化,有效遏止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滥用权力、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带来 的巨大风险,使国企发挥出应有的效率与活力。

明天,四中全会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很快要出台,我们期望能通过党内法治带动企业法治,依法治企同样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成为中国法治的核心内容,我们期望能从四中全会找到国企反腐的制度建设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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