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薪酬要分为“市场价”“行政价”
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因为习近平8月18日讲话使得国企高管的年薪问题再度引起热议。昨日,新华社、中新社、光明日报、国际台、华夏时报都对我进行采访,我发表了自已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合严并驱”,说中了要害,点出了关键,为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问题是,国企高管薪酬是简单的下降,还是分类问题。我认为,先要解决分类问题。
长期以来,部分国企高管,特别是央企负责人薪酬过高的问题,饱受社会广泛诟病。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央企业绩下滑甚至亏损,高管待遇薪酬不降反升,更是备受争议。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坚决根除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显然是情理之中、意料之中的事情。
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央企负责人薪酬过于市场化。国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国企之间、国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薪酬差距巨大,造成央企负责人薪酬普遍存在过高的问题。所谓合理,一方面,就要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薪酬确定制度,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能出现企业亏损、负责人稳赚不赔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考虑社会公平的情境下,应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并严格限制薪酬增幅,不断缩小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分配差距。重要的,是划清‘官’和‘商’的界限,使薪酬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我认为,国企高管薪酬,简单降薪并不能达到目的,关键是必须充分划清‘官’和‘商’的界限,要分为“市场价”“行政价”。
国企高管该不该拿高薪?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的交锋,一种观点认为高管薪酬就应该企业自己定,应该拿高薪,否则人才流失;而且国企高管的薪酬与民营、外企高管相比也不算高。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企高管是以行政任命为主,与职业经理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同,薪酬确定方式自然也应不同,其水平当然不能向市场价位看齐。此外,不管是银行还是其他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其竞争力源于制度性垄断,与企业高管本身的水平并无太多关联,当然不能拿高薪。
这两种认识一直相持不下,构成了对确定国企高管薪酬水平问题认识上的难点,我认为应当把认识统一到上述第二种认识上来。
其实,央企高管薪酬到底是高还是低?这原本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即把央企高管的薪酬,与公务员的收入做个对比就可以了。几年前,卫留成从中海油高管转任海南省省长,他就坦言两者收入差距是非常大的,当初还以为是小数点打错了。
显然,老百姓不满意和不接受的主要是国企高管既有官员、半官员身份,职业无风险,还要求像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高管一样拿天价薪酬,既没有道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社会心理不平衡。公众之所以对央企高管的天价薪酬强烈不满,关键并不在于薪酬的多少,而在于该不该这么拿。换言之,老百姓并非仇富,而是仇“不公”。一个可以佐证的事实是,前些年袁隆平院士买名车,舆论几乎一边倒地予以支持和理解,认为袁院士买车是劳有所得。可见,如果央企也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在平等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相信公众不会对央企高管的薪酬产生质疑。
在我们看来,要解决国企高管薪酬谁说了算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解决高管的身份问题:他们究竟是上级委派的“官员”还是市场竞聘的“职业经理人”?在我国当前的干部任用体制上,一些国企的领导与政府官员的身份转换几乎没有障碍,这也让一些国企高管享受行政级别待遇饱受批评。
所以,要想设定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首先就必须坚持对企业和高管进行分类管理,一是将国企分为竞争性公司和公用性、垄断性公司,前者可以参照市场标准并且略低市场,后者就应该参照公务员体系的薪酬标准;二是高管分为组织任命和市场竞聘两种,前者略高于公务员标准——法国是同级别官员收入的两三倍,后者参考市场标准并且略低于市场价。习近平同志曾经说过,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这就应该是设定国企高管薪酬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次,国企高管薪酬监管方式方法应与高管选拔任用制度相匹配。国企高管大多数还远不是职业经理人,当然其中有少数具备职业经理人的资质,但由于不是市场机制选拔出来的,就不应该向市场价位看齐。我们应该坚持的是:国企高管行政任命的就只应是“行政价”;竞争上岗具备明显市场能力者,其薪酬可以是“半市场价”;没有官员、半官员身份,面向全国、海外通过竞争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则可以是“市场价”。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国企高管基本都是拿比公务员稍高一些的薪酬,没有拿市场价位高薪的。
其三,加快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薪酬机制。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施,采取了一些更为精确的考核措施,更为强调业绩与贡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提出,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这种措施付诸实践,有利于消弭公众不满情绪。
其四,光有规范薪酬的制度还不够,前述办法就提出“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可如何实现公开公正,让公众和职工认可高管的薪酬分配,这还需要包括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公开等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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