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降准面临政策无效或监管成本较高的问题
6月16日开始执行的定向降准是央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精神而采取的,在此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政策准备,虽然在最后一刻敲定了降准范围,但没有给出下一步的做法。假如定向降准是一次性的,降准范围今后不再调整,那么降准的银行就不一定要坚守降准的条件,定向降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将大打折扣,政策初衷将很难达到,定向降准也就等同于总量放松。另一种做法是根据降准条件,定期调整降准范围,比如半年或一年调整一次,政策效果会比一次性降准好一些,但监管成本较高。动态调整降准范围需解决好的监管问题有:
一是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的认定标准。从相关报道看,各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认定标准不完全相同,小微企业贷款的官方标准尚未建立。建立统一的标准是进行监管的前提,一种方法是根据贷款规模进行认定,但会导致逆向选择或银企合谋,就是把贷款规模控制在小微额度以内,而其余资金需求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解决;另一种方法是根据企业规模进行认定,如就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但行业之间差异巨大,需要分行业制订标准,标准会比较复杂。
二是建立监督和处罚机制。与存准款准备金挂钩后,小微企业贷款已不再是单纯的统计数据,完全由银行自己填报就有可能多报,因此对数据进行抽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还要制订处罚规定并按规定对不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完善定向降准的条件。目前的条件是:上年新增小微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这样的条件会引发不公,比如有两家银行,一家银行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75%、新增小微贷款占新增贷款的45%,另一家分别为50%和50%,前者用于小微贷款的资金明显多于后者,但不符合降准条件,因此有必要把新增小微贷款占新增存款不低于35%作为降准的条件之一。
定向降准还会引发挤出效应,那些没有降准的银行将减少对小微企业贷款,这会导致定向降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大幅下降。为了考察挤出效应,最好是把供求均衡的贷款市场作为初始状况,然后加入定向准备因素。贷款市场的第一反映是流向小微企业的贷款增加,进而带动其利率走低;利率走低将导致那些没有降准希望的银行减少对小微企业贷款,甚至完全退出小微企业贷款市场,那些远超降准条件的银行也会减少对小微企业贷款。没有降准希望的银行越多、规模越大,挤出效应就会越严重,极端情况下会把定向降准的所有结构性作用都抵消,仅剩下总量放松的作用。
由于定向降准只有0.5个百分点,并且还有挤出效应,因此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很小,改变不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更高的局面,不可能引发资金二道贩子问题,但会导致小微企业陷入成长的烦恼。一旦企业跨越小微标准,贷款优惠将不复存在,这将成为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定向降准的前提条件是小微企业没有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就是小微企业面临的贷款难、融资难更为突出,融资环境要比大中型企业更差。金融体系不完善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从长期看,解决问题的真正出路在于大量地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小银行。定向降准对缓解这一问题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并且监管成本不低,因此只能作为应急措施,切不可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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