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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03-23 08:34:24 责任编辑:QZ016 来源:前瞻网

1.加强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产并购,加大境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境外权益煤炭产能。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投资境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延伸产业链。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开展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

2.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口,促进我国煤炭装备制造业发展。建立境外煤炭装备制造基地、零配件基地和技术服务中心,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3.拓展煤炭国际贸易。坚持市场化原则,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进口。鼓励沿海、沿边地区

拓展煤炭进口渠道,保障进口煤源稳定可靠。北方地区适度出口。

五、环境影响评价

(一)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煤矸石、煤矿瓦斯和矿井水排放,以及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

东部(含东北)地区。

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大多数煤矿位于平原地区,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2015年,东部(含东北)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1.27亿吨、矿井水10.24亿立方米、煤矿瓦斯31.12亿立方米,形成地表沉陷面积0.93万公顷。

中部地区。

山西煤炭开发强度大,生态环境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煤矸石和煤矿瓦斯产生量大。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5省主要环境影响是地表沉陷和瓦斯排放。2015年,中部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3.21亿吨、矿井水22.49亿立方米、煤矿瓦斯83亿立方米,形成地表沉陷面积2.69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2.83万公顷。

西部地区。

除广西和西南地区外,均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缺乏,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主要环境影响是地下水径流破坏、地下潜水位下降和地表水减少,引起地表干旱、荒漠化和植被枯萎,煤矸石和瓦斯产生量大。2015年,西部地区产生煤矸石和煤泥3.52亿吨、矿井水38.19亿立方米、煤矿瓦斯91.15亿立方米,形成土地沉陷面积4.18万公顷,水土流失面积4.39万公顷。

(二)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

1.制定规划,减少污染源点。推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集中排放,集中治理,减少污染源点,降低排放强度。

2.优化设计,减轻环境影响程度。依靠技术进步,采用井下充填、以矸换煤、保水开采等新工艺和新技术,优化设计,减轻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破坏,减少煤矸石和矿井水产生量以及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等。

3.加强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新矿区、新矿井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三同时”和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矿区、生产煤矿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补建环保设施,做到当年排放当年治理,并逐步偿还历史欠账。加强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利用,发展生物复垦和生态复垦。

4.突出重点,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煤矿瓦斯)等综合利用发电,充分利用煤矸石和粉煤灰等生产新型建材,大力发展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煤矸石充填。加强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选煤厂全部实现煤泥水闭路循环。

5.建立机制,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矿区碳汇林绿化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治理责任。制定专项规划,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对历史形成的环境欠账,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三)环境治理的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到2015年基本实现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煤炭生产对环境的影响减弱,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1.全国环境治理预期效果。2015年,全国煤矸石产生量8亿吨,利用量6.1亿吨,综合利用率75%以上;矿井水产生量70.92亿立方米,利用量54亿立方米左右,利用率75%,达标排放率100%;煤层气产量16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量140亿立方米,利用率60%;采煤沉陷面积7.8万公顷,复垦面积4.7万公顷。

2.地区环境治理预期效果。东部(含东北)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85%以上,矿井水利用率80%,沉陷区土地复垦率超过80%,煤矿瓦斯利用率51%。中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77%,矿井水利用率68%,沉陷土地复垦率超过65%,煤矿瓦斯利用率63%。西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保水充填开采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矿井水利用率达到80%,沉陷土地复垦率超过50%,煤矿瓦斯利用率超过5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煤炭及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健全集中统一、上下协调的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修订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提高资源回采率。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煤炭清洁利用标准体系,建立清洁煤先进技术认证制度,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制定煤层气产业政策、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煤层气开发利用。完善煤炭、煤层气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煤炭企业与煤层气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二)深化煤炭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煤炭生产开发,引导非公有制煤炭企业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重点支持煤炭、电力企业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参与运煤通道建设,促进煤电运一体化经营。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炭税费综合改革,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取消各类违规收费,合理确定煤炭企业税负。健全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理顺电煤价格,探索煤炭期货交易。建立资源枯竭矿区转型发展援助机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地质补充勘探,优先安排财政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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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安排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条件,对有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做出限制性规定。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必须超过5年。强化井下生产布局管理,严禁超强度、超能力生产。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装备政策,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监管,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协调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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