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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信托兑付危机再次触发投资者维权问题

 2015-11-16 15:33:55 责任编辑: 来源:前瞻网 作者:陈应勇

讯 信托产品兑付问题引发的危机事件近年时有发生。近日,华鑫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因投资者要求维权再次吸引了公众关注。

记者采访获知,由华鑫信托发起并主动管理的“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于2013年8月6日成立,原应于2015年8月6日到期,因融资方无法正常还本付息,信托计划被延期三个月至11月6日到期,且信托公司提出将延期期限内投资人收益率由8.2%/年提高至10.2%/年。11月6日,由于融资方经营困难,该项目不能按期兑付,导致信托产品出现了兑付危机。

专家观点:银行代销不等于银行运营管理

11月9日,华鑫信托在网站上登出了落款日期为“11月6日”的公告,未作出具体承诺,仅表示“正全力进行追讨,争取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多位投资人反映,迄今为止,信托公司尚未召开投资人说明会。

有关专家表示,信托产品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银行为满足其合作企业的融资需求,主动设计了包含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信托公司仅承担“通道”职能;另一类是信托公司为其企业客户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并承担主动管理职责,银行仅仅是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之一。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的“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第二类,由华鑫信托公司发起并主动管理。作为主动管理方,信托公司有义务对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进行主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风险评判、投后管理,以及将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银行作为代销机构需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且根据信托方提供的信息将风险提示给潜在投资人,但代销机构不参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这位专家解释:“产品代销银行一般都严格规定,销售客户经理必须为符合资质的营销人员,销售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也会要求客户对风险揭示予以确认并亲笔签署相关文件。”

市场声音:“刚性兑付”不利于市场长期健康

一些购买了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的客户,往往在信托产品无法兑付时,会要求银行对产品进行“兜底”,即业内所称的“刚性兑付”。国内银行业出于维护企业形象的需要,往往也被迫接受这一潜规则,进行“刚性兑付”或“隐性刚兑”。

实际上,人民银行2014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已明确指出:“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不仅助长了道德风险,也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曾指出,要加强投资者教育,破除“负盈不负亏”的投资误区,培育投资有风险、责任应自当的理念。因此,某种程度上,打破“刚兑”潜规则的个案,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必经阵痛期。

法律意见:信托投资者维权应找准方向

一旦银行业“刚性兑付”信托产品的潜规则被打破,产品投资人该如何维权?法律专家的建议是:遵循合同、协议,充分运用法律途径,向信托产品管理机构(即信托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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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专家表示,实际案例中,代销银行往往愿意协助客户,遵循合法途径向信托产品管理方维护正当权益。拉条幅、人身威胁并非明智之举,尊重“法制社会”的规则,有理有据地按有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能够有相对更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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