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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2012-07-26 13:40:56 责任编辑:王逸之 来源:前瞻网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审制度。一方面,此次首次尝试储架发行制度,意义深远。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储架发行制度源于美国,是一项关于公众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特殊流程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因为公司对资金的需要,或是为了防止市场条件不利的影响,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另一方面,证监会首次尝试注册制,免核准,虽然只是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文件规定,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此外,在准入条件上,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证监会也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了核准程序;具体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做实质性判断,而是进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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