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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2012-07-26 13:40:56 责任编辑:王逸之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相较于IPO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制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615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次管理办法的宗旨在于重视披露、规范、投资者保护,淡化盈利和审核,灵活安排不同类别公司的监管要求。其中,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允许向特定对象私募发行;实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合规性审核不设类发审委组织;发行对象除股东及董监高外累计不超过35人;设置储架发行制度及快速融资豁免制度;施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股东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核心内容。

市场普遍认为,这是证监会为打通高科技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军“新三板”的法定通道,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在“新三板”的挂牌、定价、转让、发行或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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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新规主要规范两类股份公司: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虽然它并非仅仅针对场外市场挂牌企业,但企业要到场外市场挂牌,就必须符合这一次新规中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相较于IPO核准及上市公司监管制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核准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进一步体现了简化行政许可、放松行政管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市场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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