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登录 | 2025年6月10日

IPO财务核查逼退268家拟上市公司

 2013-08-01 10:31:42 责任编辑:王逸之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在财务核查压力下,268家企业撤回IPO申请,3家企业被立案稽查,4家保荐机构被暂停受理IPO材料。

(《资本前瞻》记者  肖青)为还原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剔除严重粉饰业绩、业绩下滑严重的拟上市企业,解决800余家企业排队候审的IPO“堰塞湖”问题,中国证监会在今年初正式启动了“史上规模最大”的IPO财务核查专项行动。

经过1-3月份的企业自查,4-6月份前后两轮的证监会现场抽查,目前,该项行动已基本结束,累计有268家企业(不含去年12月28日终止审查的遵义钛业)撤回IPO申请,天能科技、天丰节能、新大地生物等3家企业被立案稽查,平安、民生、光大、南京等4家保荐机构被暂停受理IPO材料。

268家拟上市公司进入终止审查,“暂别”IPO

在这268家“终止审查”的拟IPO企业中,拟登陆创业板企业有134家,欲冲击主板和中小板企业共135家。

前瞻投顾统计发现,在第一轮自查阶段中,有162家企业主动撤退,且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因为创业板对业绩增长有明确要求;在第二轮现场抽查压力下,又有106家企业被迫终止,且主要集中于主板、中小板市场,其中不乏业绩造假和存在上市硬伤的公司。

从企业终止审查前的审核状态来看,中止审查是问题企业的“避难所”,共115家企业直接从中止审查进入终止审查,还有14家企业已经披露招股说明书。值得关注的是,河南裕华光伏新材料、宁夏日晶新能源装备、江苏斯菲尔电气、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等4家早在去年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也难逃折戟命运。

从行业分布来看,农业类、消费类、制造类、医药类企业是终止审查的“重灾区”。比如安溪铁观音、雪龙黑牛、宏辉果蔬、秦宝牧业、顺峰饮食等农业企业;富贵鸟、拉夏贝尔、江苏云蝠、千禧之星珠宝、艺华珠宝等消费类企业;福建归真堂、中信国健、曲靖博浩、广东众安康、上海杰隆等医药类企业,都没有逃过撤退的厄运。

从地区来看,撤退企业最多的前五大省市分别是广东、浙江、北京、江苏、上海,分别有41家、36家、30家、29家、22家企业“入榜”。

终止审查企业共涉及63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被终止的企业最多,有23家;中信建投有20家。此外,民生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等6家券商被终止的项目数也均超过10个,分别为17家、15家、14家、13家、13家和11家。值得注意的是,平安证券保荐项目虽被指问题重重,但今年终止审查的拟IPO企业也只有5家。

堰塞湖规模仍有700余,今年新增124家初审

疏流IPO堰塞湖的压力曾是此次核查行动的初衷之一。经前瞻投顾统计,去年底,IPO候审队伍长达851家(不含终止审查项目),经过半年的财务核查行动后,有268家企业撤回申请,占比31.5%,从这个角度来看,核查行动的效果还是颇为可观的。

然而,截止今年6月27日,IPO候审队伍仍有700余家,因为证监会在展开财务核查行动期间,并未停止接收拟上市企业递交的上市申报材料。

经前瞻投顾的初步统计,今年累计有124家企业新加入IPO初审队列,其中,创业板48家,主板37家,中小板39家。这124家新增的候审企业中,一如证监会的处罚令,被暂停保荐资格的平安、民生、南京等券商,均没有项目进入初审队列(除2个在暂停保荐资格命令下达之前提交的光大项目)。

这些新增的IPO项目,华林、招商、中信建投保荐的项目均有8个,中信、宏源、国金分别也有7个、6个、6个。

财务核查行动将常态化,强化中介履职尽责要求

实际上,除上述268家终止审查的企业,IPO核查期间,山西天能科技、河南天丰节能、广东新大地生物等3家公司,以及平安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光大证券等4家券商,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给予相关处罚。

数据显示,今年1-4月,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涉及信息披露和欺诈上市的案件共18件,接近去年全年20件的水平,审查力度明显加强。

而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证监会也专门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企查猫

二是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对照《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

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强化财务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要求,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关注前瞻微信

意见反馈

暂无网友的评论

网友评论

0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前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前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征稿启事:
为了更好的发挥前瞻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前瞻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专家来稿。(查看征稿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