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地方P2P监管落地湖北
近年来,湖北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12月8日,湖北省发布《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运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让民间融资成本趋于合理。
《意见》包含四部分,分别是: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三、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四、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意见》明确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将参照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规定对网贷平台进行规范。按照规范化运行的要求,新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分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大类。前者可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本管理等业务。后者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
《意见》明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开展的业务主要有五类: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对于网贷平台的管理团队,《意见》要求其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在平台的设立程序上,上述意见指出,区域内网贷平台在设立前,应先期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高管团队等报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后,才能在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机构登记。
《意见》首次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监管上,引入外部监管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加强风险防控并打击非法行为。
《意见》首次将当下热门的P2P纳入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机构,在国家相应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该规定进行规范。”业内人士表示,风险高发的P2P平台也有了本地版的监管办法,即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和登记备案服务。这意味着,此后新设立的P2P公司将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意见》在政策保障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发展给予扶持。对条件成熟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工商、民政部门要为民间融资机构依法高效办理登记注册事项。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地方税务部门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比照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支持。
湖北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刘美频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旨在加强资金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护好湖北良好的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眼下的民间融资,已从熟人亲友担保借贷,拓展到陌生人之间的经营性融资,跨地区、跨行业增多,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如不加强监管,风险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信贷平台频频出事,监管的缺失和平台的不规范运营是主因。2014年虽被称作“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但与之配套的全国性监管细则却未能出台。地方版P2P监管办法的出台将使得行业的发展更趋理性,2015年P2P平台将迎来真正的“监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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