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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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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唐任伍 • 2014-11-26 13:59:21  来源:新浪博客 E403G0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即,会议的主旨是“依法治国”,这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执政近两年后又一重大举措。中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经济法治依然薄弱。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制经济,但转型之中的中国市场经济,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治”思维的束缚,从而影响了其应有的活力与效率。因而,建立经济法治,科学合理地处理好“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间的关系,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建立经济法治体系,需要从“人治”到“法治”的思维转型。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体系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理论前提是“权力万能”,“人治”崇拜,法在权力之下,功能有限,范围狭小,权力不受法的制约。管理者习惯于拍脑袋决策, 人们迷信国家只要凭借手中的权力来运作已经集中起来的资源和财富,就能干成一切大事。这种对国家权力的盲目热情,引发了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一系列非理性行为,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干涉经济领域的一切事务。改革开放后,中国搞市场经济,但经济领域的人治依然比较普遍,使得权力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并成为交易对象,导致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生倾斜,以权力为依托的市场垄断、欺诈等不当竞争行为和现象在所难免,显然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市场经济以具有充分竞争性的市场为依托,充分竞争则需要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市场上假冒伪劣等不当竞争行为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天敌。对于这些违背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破坏良性有序的竞争格局和竞争环境的行为,客观上需要健全法治予以预防和制止。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以法律为国王,规范制约国家机关和整个社会。在法治的概念中,治的主体是法律,法律成为行政机关办事的行为准则,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限制国家权力,保护民众权利,政府的权力要受到法治的约束,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因此,从“人治”到“法治”的思维转型,树立经济领域唯法最高的理念,是实现经济法治的前提。

经济法治的逻辑

第三,型塑经济法治制度,需要清晰权力边界与规制界定。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济法治意味着要严格依照法律管理经济,有效厘清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权力予以控制,对权利予以保障和救济,协调好党、政府、市场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型塑经济法治制度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掌舵者,党在宪法框架下确定自身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职能,并审时度势地将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用法治化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与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政府在法治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调节收入分配、矫正市场失灵、解决外部性、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发挥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在经济发展中,需要发挥它的“决定性作用”。这样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同的市场主体各司其责,从宪法高度处理好党、政府、市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竞争有序进行,型塑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框架和实施机制。

第四,完善经济法治路径,需要协同运用公法和私法。公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为营造和维护良性有序的市场格局和竞争环境,国家须基于国情,立足社会本位,尊重公私融合之法治必然,将公、私法糅入“经济法治”之中,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拓宽法治思维,积极运用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如竞争法对企业合并、独家代理、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等的调整,价格法对市场物价的调控,税法和会计法对经营利润处理之规范,中央银行法对利率的调控等;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公”的关系,如土地法、经济合同法的调整等。经济法治需要摒弃过去的“非私即公”或“非公即私”的单向思维,确立“公私融合”的法治思维,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公民权益的充分保障。

经济法治对于市场经济建设来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治理机制,旨在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型塑健全的制度框架和营造良好的秩序环境,为我国市场经济和竞争机制提供制度保证,降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政治风险和政治动荡,保障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解放了束缚市场经济发展的精神桎梏,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提供一整套竞争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以有限资源去追逐最大化的利益,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因此,经济法治应在理念层面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和互动关系,立足社会本位,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制度塑造层面,对经济法治进行相应地规范化和具体化,保证经济法治的统一性和国际性,从而真正发挥经济法治的原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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