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系呼唤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国能源立法还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还没有形成有效统一的能源法律体系。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推进能源法制化的进程,国家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资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配套法规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
在相关法律中,有部分法规涉及了能源方面的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形成了以单行能源法规为主,配套法规为辅的现状。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能源具体某一领域的开发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使得单个部门能源领域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但是,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制度建设不规范,没有跟上能源快速发展的脚步,发展改革的深化与能源供应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
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是以能源法为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法、天然气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单行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和能源标准规范为补充的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一个基本法引导,而我国目前缺少一部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的能源基本法,单行法的修改和制定因为没有能源基本法的指导进展缓慢。
目前,世界油气资源的争夺造成了油价走高,我国油气资源对外依存度很大,而国内缺少能源基本法,石油从开采、使用到交易、储备、研发,再到国际争端解决、国际合作都缺乏理论的指导和法律的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能源法律体系还存在能源消费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缺少法律规范;现行单行法操作性差,行业或部门色彩较重,总体思想和基本原则不尽清晰;能源管理体制职能分离等很多弊端。
由此看来,我国需要尽快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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