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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斯扬 邓斯扬 的回答 2018-08-23 00:31
    上述两条规定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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