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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01-17 10:18:39 责任编辑:QZ035 来源:前瞻网

(10) 双河东仓储居住组团:东至宜梁路以东500米,西至电厂西路,南至南边渠,北至九原街,规划2030年人口规模为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6平方公里。功能定位为生态宜居的新型住宅区,主要布置居住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第三节 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

第28条 土地使用强度分区

按土地使用强度划分为高强度发展区、中高强度发展区、中低强度发展区、低强度发展区等四类。

(1) 高强度发展区:包括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和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属于高层建筑密集区。

(2) 中高强度发展区:包括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以及临河片区和双河片区内的集中居住区,;属于高层建筑发展区。

(3) 中低强度发展区:包括朔方片区的工业仓储区及双河片区的高品质居住区,以多层、低层建筑为主,可有少量高层建筑。

(4) 低强度发展区:包括中央生态休闲带及镜湖周边地区,以低层建筑为主,可有少量多层建筑,不可有高层建筑。

第29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

(1) 中央生态休闲带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0%以下,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绿地率控制在40%以上。

(2)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

第四节 老城区更新

第30条 老城区范围

指现状水源路以东,朔方路以西,总干渠以北,现状110国道(即绕城线)以南的建成区。东西长约7.8公里,南北宽约5.5公里,面积约42.9 平方公里。

第31条 老城区更新

(1) 调整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搬迁临河片区的工厂和危险品仓库用地,优化商业设施布局,强化绿地水系景观的建设。

(2) 完善道路系统:减少对外交通对老城区的干扰,完善和优化道路系统。

(3) 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强对现有棚户区的改造,新建住宅的层数、电梯配置、日照间距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4) 完善设施: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 改善环境:整治胜利路,开设商业区步行空间。控制建筑密度,结合棚户区改造,增加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专项绿地的比重,提高绿地率。

(6) 塑造文化特色:强化城市形象特色,传承和发扬河套文化内涵。

第五节 中心城区用地构成

第32条 中心城区用地构成

根据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要求,限制城市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确定中心城区用地由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休闲用地和远景发展备用地四类构成。面积如下:

(1) 建设用地:146.2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2.1%。其中,参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平衡的城市建设用地103.8平方公里,另外包括独立核算的城市建设用地37.4平方公里(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15.2平方公里和保税物流园区22.2平方公里)和村镇建设用地5.0平方公里。

(2) 农业用地:315.4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47.7%。

(3) 生态用地:155.1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3.5%。

(4) 远景发展备用地:44.0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6.7%。

第七章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第一节 公共服务中心等级与布局

第33条 公共服务中心等级

规划形成市级、片区级、组团级、社区级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第34条 市级中心

包括市级行政、商贸、现代服务和文体教育等4个中心。

(1) 市级行政中心:位于临河片区西部,包括市政府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2) 市级商贸中心:沿胜利路布置,需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主要承担商贸职能。

(3) 市级现代服务中心:位于双河片区先锋路东侧,承担商务、会展、文化、旅游服务等职能。

(4) 市级文体教育中心:位于双河片区金川大道两侧,承担文化、体育、教育等职能。

第35条 片区中心

规划片区中心1个,位于朔方片区保税园区北区,主要发展生产性服务职能。

第36条 组团中心

规划组团中心5个,分别是临河西北物流市场组团中心、临河北综合居住组团中心、临河东教育商贸组团中心、朔方西产业组团中心和双河东生态居住组团中心。

第37条 社区中心

规划社区中心多个,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服务设施。在新建区通过设置500米-800米服务半径的大型社区中心与分散的小区服务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在已建区通过利用现有社区中心和商业街相结合的方式布局。

第二节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

第38条 行政办公用地面积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142.37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37%,人均1.78平方米。

第39条 行政办公用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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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临河片区西部建设市级行政中心和临河区区级行政中心。

(2) 在朔方片区和双河片区新增为本片区服务的行政办公用地。

(3) 规划多处组团及社区级行政办公用地,可与社区教育、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等其他用地混合使用,建设混合性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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