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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十原则”:需实名登记 平台不得担保

 2014-09-28 10:59:01 责任编辑:林一 来源:TechWeb

P2P监管“十原则”:需实名登记 平台不得担保

9月28日消息,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红线。

王岩岫提出的十项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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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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