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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创新机制探索

 2013-10-25 13:34:08 责任编辑:王逸之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挂牌股票转让制度的改革是目前新三板市场的最大亮点,特别是做市商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满足了市场的期待。

《资本前瞻》编辑部整理    自6月20日国务院决定将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以后,市场对新三板扩容后的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管理制度、转板制度的各种猜测一直不绝于耳。事实上,与其说是猜测,还不如说是期待,因为一旦扩容至全国,新三板市场所需要承载的压力就会陡增,这与市场对新三板的期待显然是成正比的。

做市商制度:有效发现企业价值

于2012年5月举行的证券行业创新大会上首次提出新三板“探索做市商机制”;2013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做市商”制度被正式提出。

总体来看,挂牌股票转让制度的改革是目前新三板市场的最大亮点,特别是做市商制度的实行,极大地满足了市场的期待。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西部证券场外市场分公司总经理程晓明近期曾多次向媒体谈及对该项制度创新的看法,他表示,做市商制度重要之处在于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价问题。由于在“新三板”挂牌的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大多依靠股权融资,通过企业的高增长让投资者分享收益。但由于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难以定价,一般投资者很难判断其价值,因而投融资双方对企业的估值存在一定偏差。而做市商制度依靠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实行双向叫价,能保证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

总体来说,做市商制度能让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通过交易价格来决定融资价格,有效发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价值。

从新三板未来的发展看,政府层面希望将其打造为中国的“纳斯达克”。如果做市商制度能够随着全国扩容正式实施,并配套相关的上市制度及退市、淘汰机制,那么,新三板的活跃度和流动性一定会有质的提升。

 “在全国股转系统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通过进一步扩大股份交易试点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建立双向转板机制、推行做市商制度等举措,将不断提升股转系统股份转让的交易活跃度,确保股转系统独特的融资功能的实现。”业界人士称。

股权质押:扩大新三板融资功能

有券商透露,新三板正在酝酿多项制度创新,其中就包括新近列入议程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

股票质押融资并不是新鲜事物,它类似于主板市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可以为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手段。控股股东将公司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对公司的资本投入,也可以用做其他用途。

事实上,只要企业股份通过挂牌实现标准化和可流动之后,就已经具备了向银行申请质押股票融资的条件。目前在北京中关村,已经有不少银行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此项业务。但新三板交易所方面希望更进一步,推动代办券商参与到此项业务中来,即新三板企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券商,从券商融入资金用于对公司追加投资,或者用做其他用途。

如果该制度得以实施,将是新三板扩大其融资功能的创新举措。众所周知,目前新三板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成交清淡、融资功能匮乏。市场需要这样的制度创新,以消除企业的顾虑,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转板机制:实现场内外市场无缝对接

转板是指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去A股挂牌可以享受优待条件;降低挂牌门槛;转到主板、创业板上市将有绿色通道。

去年8月,监管层首次提出,新三板将引入转板制度,挂牌企业达到一定标准即可转板,经过公开发行审核和新股发行上市两个程序后,即可成为上市公司,但该机制至今未得到落实。

现在企业登陆主板和创业板,最难的问题就是排队。目前在审的企业多达700余家,如果新三板企业转板时得排在这些企业后面,那么转板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

截至目前,新三板仅8家企业成功登陆到创业板和中小板,相较于300余个挂牌公司的基数,转板难度还是很大的。而且,这8家成功登陆中小板创业板的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板。

转板制度的实行,有其必要性。尤其是在现阶段IPO进展缓慢、让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实现分流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一种可行选择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合理的转板制度,让部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转板或者看到其在将来能够转板的希望,已经成为一种迫切要求。

创新定向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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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新三板挂牌企业除了股权融资以外,还可以做债权融资,因为对一些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与股权融资比较而言,发债更划算,因为可以锁定成本。”同时,新三板的定向发行制度还有两个特点,即小额发行豁免和储架发行,这是交易所不具备的,是股转系统的发行制度创新。

小额发行豁免是指小额证券的发行人由于其发行的证券所涉数额小,或公开发行的特征有限,对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影响范围可控,为了便利资本的形成,证券监管机构特别准予该类证券发行免于依据证券法进行注册或核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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