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家“法无禁止即可为”
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谈及简政放权对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时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国有企业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因此,“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然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们。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应给予企业家们更多的自主权,更大的活动空间,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他们的改革和创新积极性。
尽管“法无禁止则自由”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从总理口中得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表述,则实在是难得,让公众感受到了新一届政府对改革的勇气和决心。其实,在国有企业改革史上,企业家们早就有了要求“松绑”放权的呼吁。1984年3月24日,福建省55位厂长(经理)向福建省委、省政府发出了《请给我们“松绑”放权》的呼吁书,推进了中国以企业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这件事已经过去整整30年了,不过这种要求“松绑”放权的呼吁仍然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就发人深省了。
中国的企业家往往自由较少、空间较少,一个企业从生到死,从项目审批到税收,从改革到发展,步履沉重有如镣铐在身。可是要做到让政府接受与喜欢,还要戴上靠近权力、协同权力乃至臣服于权力的镣铐。政治权力介入企业过深,既可以使得企业家从事经济活动成本锐减,又使得企业家从事市场经济成本陡增,难以真正进入市场。现在都说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需要破解的难题和冲破的阻力很多,其实症结就在政经、政企边界不清的问题。在这时候,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使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就越发显得重要了。
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企业家“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础与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混合所有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并提出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实际上是解决政企不分问题,从而给企业家更大活动空间。要完成这种转变,就应允许企业家在此过程中的失败和挫折,以便在试错中寻找更好的改革创新路径,以更大的包容促成改革创新机制的尽快形成。包括从体制上建立包括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机制上建立健全企业家改革和创新的鼓励和保护机制,自然也包括减少审批程序等等。当然,也要修改相关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成为现实。
从企业家意义而言,市场主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需要弘扬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与能力。理查德·坎蒂隆和奈特两位经济学家将企业家精神与风险或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在美国3M公司有一个很有价值的口号:“为了发现王子,你必须和无数个青蛙接吻”。“接吻青蛙”常常意味着冒险与失败,但是“如果你不想犯错误,那么什么也别干”。同样,对1939年在美国硅谷成立的惠普、1946年在日本东京成立的索尼、 1976年在台湾成立的Acer、1984年分别在中国北京和青岛成立的联想和海尔、2007年混合所有制全面实施的中国建材等众多企业而言,虽然其生长环境、成长背景和创业机缘各不相同,但无一例外都是在条件极不成熟和外部环境极不明晰的情况下敢为人先,第一个跳出来吃螃蟹。比如,对于宋志平与南方几家水泥公司联合重组时的“与青蛙接吻”举动,有人指责,当初有人告状,有的报纸发出“宋志平疯了”的惊叹。但面对争议,他们坚定地走下去。当时很少有人理解宋志平率先推行混合所有制对于今天中国国企改革的意义。
当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希望政府给企业与企业家更大的空间、更多的自由,也期望企业家有更大的勇气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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