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重拳出击集运标准 精细报备改善集运业生态
2013年10月29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公告》(下称:《公告》),自11月15日生效,过渡期3个月,2014年2月15日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为取消之前的“幅度备案”,采取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也就是说,备案方式由“报备一个区间价格”转变为“报备准确的价格信息”。且《公告》指出,新设、调涨附加费前,应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并在报备时提交说明调涨依据、幅度合理性的材料。
运价备案制度,是我国集装箱班轮市场准入后的市场监管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可弥补市场调节价不能“自动纠偏”的缺陷,对水运市场监管体系的健康、理性发展起到有利作用。此次调整备案制度,恰逢上海自贸区获批不久,亦是促进上海自贸区建设的一个举措。
目前,运价备案制度已涵盖对国际集装箱班轮、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及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业务的管理,所报备的运价信息是集运市场的“晴雨表”。
截至2013年10月1日,具有交通运输部国际班轮资质的经营企业有117家,具有资质经营海峡两岸班轮业务的企业有24家,皆已全部备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企业4526家,已备案3318家,占比73.31%。
◆ 运价备案制度加速深化
1996年,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交水发(1996)880号),运价备案制度正式启动。2009年,交通部发布《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2009年第20号公告),距离首次备案制度实施时隔13年。然而,此次《公告》的发布,与2009年仅相隔4年。
前瞻产业研究院《2013-2017港口建设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认为,班轮运价市场监管的加速深化,是我国港口在国际集运业地位不断提升体现,为我国航运企业创造更加良性的发展环境。
◆ 过渡期加倍体现政策诚意
根据《公告》,精细化备案制度生效后过渡期为3个月,相比2009年45天的过渡期增加了一倍。前瞻产业研究院研究员黄姗分析认为,一方面,幅度备案转精细备案,备案信息梳理工作更多,受理机构、市场信息反馈、备案义务人需要更长时间达成默契;另一方面,对于备案义务人而言,精细价格的确定比幅度价格的确定需要更长时间,给予其充分的过渡期,也体现了备案制度实施之于备案义务人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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