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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04-16 11:44:02 责任编辑:QZ031 来源:前瞻网

(八)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力度,保护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逐步探索建立失能、失智、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制定实施《辽宁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全面落实《老年法》、《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等老年优惠优待规定,进一步扩大优待范围,保障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少收入的财政补贴,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落实老年人凭《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7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60至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乘坐地铁电车有关政策由各市政府确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外埠来辽的老年人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加强《老年法》和《条例》的普法宣传教育。城市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在制订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主导作用。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强化老龄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能建设。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多元化的长期稳定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经费。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

(四)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认真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章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老年护理服务标准、入住老人甄别标准、设施管理制度、机构运营管理制度、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达标标准等服务标准,规范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服务技能和质量、养老机构准入资格审核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确保养老服务体系的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

(五)推动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落实。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养老院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县(市、区)都要制定与养老服务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大学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七)加强老龄科学研究。鼓励涉老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老年学学会,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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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重大节日和“敬老活动月”期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文体和慰问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建立激励、监督、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省、市、县(市、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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