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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

 2013-03-26 14:51:52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与广东省空间协调

强化南北纵向陆路通道建设。进一步完善沿海交通通道建设,加快长深高速公路和杭闽广铁路建设,形成闽粤交通通道。

协调城镇、产业发展,沿海地区着重促进厦漳泉大都市区与潮汕都市区的分工协作,内陆山区重点加强梅州、龙岩等市的协同发展。

密切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加强福建与粤东地区的跨界山体和林地保护,保障森林覆盖率,特别加强大芹山—凤凰山、博平岭—丰溪—阴那山、皇佑笔、上举龙文等跨界地区的山体保护;加强汀江—韩江等跨界水体、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蓄滞洪区的保护控制;加强广东、福建相邻地区大陆架—近海海域水环境保护,提高入海水体的环境质量。

第十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强化规划法定地位,完善规划体系

确立《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法定地位,明确规划实施操作方式,为规划实施和制度化管理提供实体性和程序性依据。

组织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依据海峡西岸城市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省级政府调控的监管型管制空间规划深化工作。指导跨区域供水、排水、垃圾处理、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推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

第一百一十四条 健全实施组织与制度安排,保障规划实施

成立省一级区域性发展协调机构,负责海峡西岸城市群规划的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明晰省直部门和各级政府之间的空间管制事权,完善空间管制的制度安排;应建立省一级的协商会议制度,根据部门和政府的事权,进一步明确议事原则和程序,协调部门间、城市间在规划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逐步实现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动态调整。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推进技术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完善区域调控政策,适时调整行政区划

健全区域调控政策,制定财政、产业、土地、人口、环境、投融资等方面的区域性政策,引导规划战略目标的实现。构建城市联合招商、异地开发、利税共享等产业合作发展机制,推进产业布局优化;完善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促进全省尤其是流域上下游地区的整体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建立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制度,推行较大范围内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土地置换政策,实现异地招商财税共享;建立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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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进行区划调整,进一步理顺城镇行政管理关系。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行政区划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城市,如福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等,应适时进行撤县设区或提升城镇行政等级等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推进城市联盟,建立跨区域自主协调机制

流域沿线城镇、沿海湾区等社会经济环境联系密切的地区,应深化探索城市联盟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协商、决策机制,对联盟城市内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设施对接等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科学决策,推进协作性竞争,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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