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4亿专项资金助力初创小微企业
2012-05-23 14:15:20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为提高山东中小企业创业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日前出台22条财税政策,并安排3.97亿元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
截至2011年,我省中小企业已达76万户,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增加值增幅达到18.3%,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小微企业面临原材料、劳动力、融资成本上涨压力,资金供求矛盾比较大。这次出台的“22条”政策提出,加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前瞻网记者了解到,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将达3.97亿元,比上年增加7000万元,同比增长21.41%。此外,我省正在研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等社会中介机构为参股扶持重点,更多运用间接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并重点向支持小微企业倾斜。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2条”提出,在我省政府采购过程中,中标中小企业可凭中标通知书作为信用抵押凭据,直接向试点银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同时试点银行也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优惠措施,包括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对于使用预算内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融资担保;贷款利率较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利率降低10%以上。
“22条”还就引导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改造方面出台了多条措施,今年将再选6个市,统筹资金6000万元,加大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投入,如期完成3年对16个市投入1.6亿元轮流扶持一遍的目标。
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22条”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投入,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扶持力度。同时,通过考核奖励、费用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
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22条”明确提出,自明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同时,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扶植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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