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拟出新规 家属可共享继承
2012-05-26 14:30:28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广州市日前公布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该文件规定,参保人个人医保账户可用于家属且可继承,学生等四类人可异地就医,但需事先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广州市规范个人医疗保险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两个文件先后于2001年和2002年实施,目前上述文件有效期已满。故需制定新规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和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等做出进一步规范,保障参保人权益。
根据该文件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参保人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费用,同时还可以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亲属在使用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广州市民“一人投保,全家可用”。
这一趋势也是广东省医保改革的整体方向。前瞻网了解到,今年3月,广东省政府已出台《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表示要将广东医保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允许使用家庭账户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支付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
同时,该文件还对异地就医的情况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急诊、学生、转诊等四类情况可在广州市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就医。
但长期异地就医者还必须事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广州市个人医疗保险可以继承。参保人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仍有结余的,由单位或家属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对其个人医疗账户进行清算,注销其参保人个人医疗账户,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其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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