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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发电用煤价格进行临时干预

 2011-12-06 17:29:55 责任编辑:QZ035 来源:前瞻网

前瞻网摘要:

对市场上存在的越权或擅自设立煤炭附加收费的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近日推出了应对措施,决定在全区范围对合同用电煤价格涨幅进行控制,并强制取消越权收费行为。

据了解,近期,全国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宁夏自治区也存在经营困难加剧的趋势,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为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势在必行。

纳入国家跨省跨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明年合同价格在今年年初签订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地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今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资料,从明年1月1日起,国家对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等九个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实行最高限价,每吨不得超过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今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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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除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凡属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取消。

基层物价部门,在年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按月监测区内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于违法所得不明确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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