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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陕西榆林民间借贷 传销式融资陷庞氏骗局

 2013-07-31 14:55:26 责任编辑:QZ080 来源:前瞻网

逐利黄金煤矿

“你看,多好的品位!投资黄金矿业永远保值!”

家住榆林市榆阳区的张鸣(化名),望着刚从西藏归来一脸风尘的朋友,还没等自己问候,一块拳头大小扑闪着焰焰光泽的金矿石,便出现在他眼前。

“金矿品位好、储量大、地理位置优越,一投资就能开采。”听着朋友从藏南带回来的“千载难逢”的投资机遇,张鸣心动了。

“要不是媳妇让我去考察考察的提醒,百万元的定金就打到了对方的账号。”张鸣回忆说。

背着朋友去矿区考察,发现金矿品味、储量不说,交通和安全成了最大的障碍。金矿最终没有投成,“明盘”(小规模的露天煤矿)又成了张鸣的陷阱。

据了解,神府多名投资“明盘”的煤老板除早期出手外,大部分烂在手中。

“资源价格上涨期间,迷信资源数量有限、永远不会贬值的神府煤矿老板,热衷于投资金属、煤矿等资源类矿产。”李帮生分析认为。

“最早是从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乌海,再到宁夏、甘肃、新疆。保守点讲,整个榆林参与炒矿者至少也在1000人以上。”李帮生说。他曾多次为陕北炒矿大军提供过法律服务。

神木地方政府向上汇报的内部资料显示,仅神木一县,“民间资本以炒矿形式外流的数额,保守估计也在200亿元以上”。

传销式的融资

“这些海量投资中,真正属于自有资金的少得可怜,大多都是别人的。”李帮生介绍。

按照李帮生等多人的一致说法,陕北炒矿大军的主要成员,是从原来神府煤矿退股分离出来、手头已有一定闲置资金的投资人。温州游资最早深入山西炒矿,浙商、晋商等后来者越过黄河进入陕北炒矿。富裕后的陕北游资,也加入炒矿大军,一路向西,高歌猛进。

江浙等地商人在陕北买矿后,最先向远在东南沿海的乡党“扩股融资”,直接启发了陕北炒矿商人。

所谓扩股融资,是几年前陕北炒矿牵头人惯用的“暴富”手段,即买矿人假设原以两亿元从他人手中购得一煤矿经营权,却以4亿元“原始股本”(即谎称4亿元购买的煤矿)向社会公开融资。

在煤价暴涨,股权不断升值的情况下,很容易实现上述目标。更有甚者在煤矿升值后,直接“扩股”融资。比如以4亿元“原始股本”融资后的煤矿,几年后煤矿升值为8亿元,再以8亿元股权作价,对外公开融资。成功后,4亿元又成为股东们的纯利润收入。

“大股东分红后,统一口径不给下级吊股子的隐形股东如实分红,结果形成层层盘剥分红的现象。而不满层层盘剥分红的隐形股东或下级股民,退股后另起炉灶。将原来分红的盈利模式倒过来,借鉴传销模式,直接用‘金字塔’式对外向下融资。得手后直接加入买矿、炒矿大军,有的则直接用融资来骗钱。”李帮生分析说。

一边有需要资金的投资项目,另一边有大量渴求回报的游资。双方一拍即合,地下融资应运而生。

相关调查显示,榆林的民间借贷直接来源于鄂尔多斯的启发,到2010年、2011年、2012年形成规模。没有人能确切统计出当地民间借贷资金的规模。

榆林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传统的低吸高放,但也有离奇的做法。在当地一名乔姓商人“两桌饭”的故事就颇为流传。

第一桌是:小有积蓄的乔某回乡借操办婚礼,“回报”乡里乡邻。席间乔某将自己包装成依靠高官岳丈背景,已经完成原始积累的成功商人。除不收礼钱外,还大酬父老乡亲。席上酒酣耳热之际,乔某许诺可以带领乡亲们共同致富,如不愿长期入股也可以直接以高利贷支付帮扶乡亲们。因家乡是开发区,村民手头资金宽裕,一场宴席下来,千万元的融资就进账了。

第二桌饭是:已经有了“第一桶金”的乔某,回到县城后租来办公地点,大肆装潢一番。然后请来同学朋友,声称暴富了要重谢朋友哥们儿。出手大方的乔某早已用上千万元的融资,买回10辆路虎豪车。同样是一桌丰盛的宴请。席间宣布10辆豪车可以让朋友同学“免费”借用。

没过几天,乔某在电话中向同学朋友声称,找到一个很好的煤矿投资项目。如果兄弟们愿意投就投;如无钱投资,可高息融资,融来千万元,豪车就兑费赠送,而且免费报销加油、维修费用。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久,上亿元资金进入了账号。

当地金融机构调研发现,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一般民间借贷和隐名入股两种方式。

一般民间借贷是企业或个人通过自身社会关系,发动亲朋好友,以月息2分左右的利率吸收资金,好友则以更低的利率向下线扩散吸储。而前者将吸收回来的资金,再以月息3分或3.5分的利率对外放贷。

企查猫

隐名入股模式,一般以企业家牵头,众多投资者投资入股。注册登记的股东背后,又对应着挂有众多的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背后又有“吊股股者”。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呈现出金字塔式分布。

“两种模式都存在法律风险。一般民间借贷往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而隐名入股模式对应的可能就是集资诈骗。”陕西律协副会长、榆林富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武广韬分析。

据调查发现,仅以神木为例,已经暴露出的典型大案中的刘旭明、张孝昌等人,都参与了地下借贷,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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