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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资风险被低估 朱云来提醒当心颗粒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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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杨明靖 • 2015-03-27 17:29:44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E1042G0

 一、朱云来亚洲博鳌论坛发表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观点

2015年亚洲博鳌论坛年会于3月26日至29日在海南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为“亚洲新未来,迈向命运共同体”。年会上,高朋满座,纷纷发表自己关于我国经济、政策、社会自己看法,包括保育钧、陈章良、龙永图、郑永年、董明珠,以及亲年歌手演员汪峰、任泉等。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28日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前中金总裁朱云来发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看法,引起媒体的普遍关注。其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只是技术手段。人们对P2P趋之若鹜,主要原因是其高回报率,而高回报率的背后是其高风险的溢价。朱云来提醒,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很高的,盲目投资当心颗粒无收。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分析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各细分市场,如网络银行市场、互联网保险市场、互联网证券市场、互联网基金市场、P2P网贷市场、众筹融资市场,其发展前景较好。例如较为热门的众筹融资市场。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图表1:2014年众筹领域数据统计(单位:起,万元)

图表1:2014年众筹领域数据统计(单位:起,万元)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然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风险:(1)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2)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3)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技术风险包括以下两类:(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图表2: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

图表2: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建议

(1)行业市场风险管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有两种基本的风险管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降低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储蓄者控制融资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更有效率。因此应该在信息处理方面加大投入。第二种方法是储蓄者选择多个融资者以充分分散风险。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个体风险分散,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系统风险。

(2)行业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方式具有虚拟化的特点,为了确保借贷双方背景的真实性,金融机构或网络借贷公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展开贷前调查;为了确保贷款流向实体经济,符合借贷条款要求,还需建立严密的风险监控体系,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同样,信用风险降低也可以通过选择多个融资者以分散风险。相对于传统的银行集中型贷款组合,互联网金融贷款组合体现为分散型,不容易遭受信用风险的极端损失。

(3)行业风险转移与风险分担。1)风险转移(发展衍生品市场)。对衍生品市场,一方面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使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更有效率,另一方面风险被充分分散,总的效果是风险对冲需求减少,衍生品市场会往简单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复杂产品减少,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会提高。2)风险分担(利用保险市场)。对保险市场,重点在其负债方。保险的核心是经济补偿功能,即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基础上为投保人提供的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这种意外损失可以是财产的也可以是人身的。在经济补偿中,没有发生意外损失的投保人通过自己交纳的保费间接宇}偿了发生意外损失的投保人。在充分竞争的理想情况下,全体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应该正好能覆盖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外损失敞口,保险公司居中起到保费转移支付的作用。但事前无法确定哪些投保人会发生意外损失、哪些不会,从而也就无法确定经济剥偿会按什么方向进行。

因此,保险的风险分担,不同于衍生品的风险转移,前者是一个团体间契约,后者是一个双边契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即使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很低,也无法改变保险作为团体间契约这一核心特点,保险的商业模式仍成立,但具体组织形式可能变化。比如,一群风险水平相当的人可以通过网络签署协议,约定只要有人发生意外损失,其他人均有义务给予补偿。一旦这个群体达到足够大规模,就能取代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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