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临时工执法” 要去除“临时工执法思维”
近日,辽宁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国内舆论界的关注。4月8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进行解读。《通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等行为,切实维护企业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本来,这是一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全面文件,涉及内容很多,但是人们的关注点却主要集中在清理执法部门“临时工”上。辽宁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全省各行业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约16万人,上述行政执法单位正在对临时工、合同工予以全面清理。今后,不会再出现违规执法时以“当事人只是临时工”为借口了。
执法部门禁用“临时工”,已经成为“新常态”
看到这个消息,我不由得想起两年前,我写过一篇博文《杜绝“临时工执法”现象好》。
当年4月,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并在 6月1日开始试行。该《指标体系》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几乎同时,南京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10%。
其实早在2008年,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合法资格,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决定》还明确要求,“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国内更有不少地区出台禁止“临时工”执法的规定。今年江苏省政府1号文件关注法治政府建设,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临时工执法”现象,一直为人们诟病
行政执法部门雇用的“临时工”,主要是各类协管员、协勤人员。近年来城市征地、拆迁、市场管理、环境整治等任务越来越重,执法部门工作量大而人员编制不足,同时编外人员用工成本低,“临时工”就应运而生了。“临时工”的聘用方式多种多样,管理松散,待遇偏低,他们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但是这群“弱势群体”却要承担巨大的“强势责任”。本来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却常冲在执法最前线,戴个袖标就可以随意没收小贩的东西,戴个大盖帽可以给违章停车的贴罚单,穿个制服就可以在市场上吆三喝四。“临时工”身份模糊,无法如正式工一样享受财政供养,在面临“生存压力”的情况下,极易借执法之名行创收之实。明明知道放任“临时工”执法会带来风险,为何执法部门还愿意聘用“临时工”?因为用工成本低,管理成本低,既可以当廉价劳动力用,出问题了又可以当“挡箭牌”。
“临时工”是万金油,哪里出事就往哪里抹
由于这些“临时工”有着事实上的执法权,而又缺乏相应的责任,权责不对等导致乱执法、瞎执法现象频频发生,出现多起执法冲突事件。城管的暴力执法、警察的嚣张跋扈、街道干部的醉酒闹事……在一些执法事件中,打人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的是“临时工”,醉酒驾车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上班打牌的是“临时工”,伪造文件的是临时工,雷人雷语的是“临时工”。每次执法丑闻被追究,或出现执法纠纷时,“临时工”被推出来“背黑锅”,当“替罪羊”、“挡箭牌”,“临时工”成了顶包、替罪的最好道具。等到问责时,把责任推到临时工身上,“临时工”成为最后的责任人,按程序将其辞退,于是就便宜了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临时工”一词成为大众舆论戏谑、调侃、搞笑的词汇。
非法定人员不具有执法权,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临时工执法”是中国行政执法领域特有的现象。其实,“临时工”是一个极富计划经济色彩的词汇,是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在《劳动法》实施以后,根本就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只要签了合同,就是正式工,没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一次又一次的“临时工”野蛮执法、横行执法、粗暴执法事件,引发公众强烈不满。人们之所以不满,不仅在于执法人的野蛮、粗暴、邪恶,更在于出事之后执法单位的推卸责任。由于“临时工执法”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定,“临时工”往往又欠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加之屡屡发生的“临时工”暴力执法现象,“临时工执法”有损政府公信力,与法治政府建设方向相悖。“临时工执法”是对百姓权益的亵渎,对法律威严的藐视。“临时工执法”现象严重削弱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只有简政放权,才会杜绝“临时工”执法
为什么要“临时工”参与执法?是因为执法者“人手不足”, 政府需要管的事情太多,太多的问题要处理,太多的“工作需要”却“忙不过来”。这就是“临时工执法”现象存在的范围和空间。只要这些范围和空间还存在,“临时工执法”就不是“临时的”,今天清理了,明天“临时工”还可能“上岗”。所以,简政放权,减少政府执法范围与空间,才是釜底抽薪之举,才是根本之策。
其实,临时工乱象,并不代表行政执法总量的不足。随着城市扩大,交通发展,这些年协管、协警等临时工的数量不断壮大。据报道,目前我国各地城管数量已超百万人,许多地方协管人员的数量甚至超过城管本身。但由于一些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布不合理,导致行政执法资源的分割、零散与低效。比如食品安全问题,从田间到餐桌,有农业、水产、工商、畜牧、质监、药监等诸多部门,多头管理,重复交叉执法;尽管一些城市设立诸如“馒头办”、“蔬菜办”、“鸡蛋办”、“豆腐办”等让人奇妙的机构,却还是“九龙治水”,“十年大旱”。
政府执法应该是“轻松”的工作
“临时工”执法现象,既是法治问题,也是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清除这个痼疾,精兵要先简政。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减合并机构,优化职能,有效推进审批、服务与执法的分离。只要减少执法、规范执法,执法应该是轻松的工作。辽宁的规定就提出,为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滥问题,执法检查计划先在网站公开。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都必须事先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
这里我们可以问一问:什么是法治社会?它的标准可能很多,但只要还存在“临时工”执法行为,法治社会就是不完善、不健全的,与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背道而驰;只要政府还处于成天当“消防队员”到处“救火”,成天当“家长”看着小孩子做不做作业,那就不是合格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该由市场管的,向市场放权;该由社会办的,向社会让权;政府就可能把该管的事管好,把该办的事办好。这时候,政府的执法界限将很明晰,执法行为将很规范,但是将会很轻松,至少不是很“累人”、很让人苦恼的行为。
既要杜绝“临时工执法”,更要去除“临时工执法思维”
建设法治政,必须更加有效地完善制度,更加重视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权威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辽宁清理“临时工执法”,既是对当前执法乱象的整治,也是对执法部门乱下放执法权的约束,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内应有之意。辽宁的规定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在报送检查计划时,要同时报送有关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等资料。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批准的计划开展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今后,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检查后,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清理“临时工执法”,既是为了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需要,也是行政系统走向专业运作的举措,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现在,到了对“临时工执法”说“不”的时候了。当然,我们要深入做的,是要拿出“看得见”和“摸得着”的制度措施。这就是说,既要杜绝“临时工执法”,更要去除“临时工执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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